2022年3月24日 星期四

李清照改嫁辨證 - 學術論文 / 魏鵬展


李清照改嫁辨證

 

魏鵬展*

 

 

一、 引 言

李清照(1084-1156)婚姻令她的作品多了一層愁苦的情感色彩,因此研究李清照作品,不得不瞭解她的婚姻。儘管宋代的文獻一致性地記述了李清照曾改嫁張汝舟,但自明代開始直到當代,仍然有很多學者為李清照改嫁之說辨誣,他們通過大量的考證及推論,希望削弱宋代文獻的權威性,為李清照改嫁辨誣。同意李清照改嫁的學者又未能反駁為李清照辨誣之說的論據,以致在學術界爭論不休。筆者嘗試通過梳理前人之說,再配合宋代的法律與風俗文化,為李清照改嫁辨證。

 

二、 宋代文獻有關李清照改嫁的記述

李清照改嫁張汝舟的時間可以根據李心傳《建炎以來繫年要錄》卷五十八,紹興二年壬子(1132)九月戊午朔:「右承奉郎、監諸軍審計司張汝舟屬吏,以汝舟妻李氏訟其妄增舉數入官也。其後有司當汝舟私罪,徒,詔除名,柳州編管。十月己酉行遣。李氏,格非女,能歌詞,自號易安居士。[1] 李清照《投翰林學士綦崈禮啟》云:「友凶橫者十旬」,[2] 即與張汝舟的婚姻只維持了一百天。由九月戊午朔逆數一百天,李清照大約於紹興二年(1132)五月改嫁張汝舟,當時她49歲,[3] 即丈夫趙明誠死後三年[4]

 

宋代有七條資料明確提到李清照改嫁張汝舟,其中包括胡仔、王灼、晁公武、洪适、陳振孫、李心傳、趙彥衛,這些都是與李清照同時期,或者是李清照稍後的人,他們都一致認為李清照曾改嫁。李清照親手寫的投翰林學士綦崈禮啟》,也明確記述了她與張汝舟的婚姻只維持了一百天,李清照後來舉報張汝舟非法得官,結果張汝舟被定罪,被剝奪官職及放逐。信中還提到她訴訟時,先被關在監獄,後來得到翰林學士綦崈禮幫忙,才能提早出獄,後來李清照寫了投翰林學士綦崈禮啟感謝他,信中詳細記述李清照改嫁張汝舟的經過

 

由宋代到元代,一直沒有人反對李清照曾改嫁。最先反對李清照改嫁之說的是明代徐《筆精》,後來清代盧見曾、俞正爕、陸心源、李慈銘也為李清照改嫁辨誣;現代人夏承燾、唐圭璋、黃墨谷也反對李清照改嫁之說。不過反對改嫁之說的學者,至今還未能找到一條宋代的文獻證明他們的觀點。李清照改嫁後,她被第二任丈夫虐打,後來又因為要申請離婚而坐牢,這些不幸的經歷,都大程度影響了她後期的作品風格,愁苦的情感色彩因而更為強烈。同意李清照改嫁之說的現代學者,未能提出很好的理據去否定為李清照改嫁辨誣的觀點,因此筆者嘗試梳理前人的觀點及理據,並考察宋代的法律制度、社會文化風俗等,為李清照改嫁之說作一辨證。

宋代記述有關李清照改嫁的,包括以下七條資料:

 

易安再適張汝舟,未幾反目,有啟事與綦處厚云:猥以桑榆之晚景,配茲駔儈之下才,傳者無不笑之。──(宋)胡仔《苕溪漁隱叢話》[5]

 

易安居士,京東路提刑李格非文叔之女,建康守趙明誠之妻。……趙死後,再嫁某氏,訟而離之。晚節流蕩無依。──(宋)王灼《碧雞漫志‧卷二》[6]

 

本朝女婦之有文者,李易安為首稱。易安名清照,元祐名人李格非之女。詩之典贍,無愧於古之作者。詞尤婉麗,往往出人意表,近未見其比。所著有文集十二卷,《漱玉集》一卷。然不終晚節,流落以死。天獨厚其才而嗇其遇,惜哉﹗──(宋)朱彧《萍洲可談》[7]

 

格非之女,先嫁趙……然無檢操,晚節流落江湖以卒。──(宋)晁公武《郡齋讀書誌》(卷四下)[8]

 

《漱玉集》一卷,易安居士李氏清照撰。名士李格非文叔之女,嫁東武趙明誠德甫。晚節頗失節。──(宋) 陳振孫《直齋書錄解題》(卷二十一)[9]

 

趙君無嗣,李又更嫁。[10] ──(宋)洪适《隸釋》

 

右承奉郎監諸軍審計司張汝舟屬吏,以汝舟妻李氏訟其妄增舉數入官也。其後有司當汝舟私罪,徒,詔除名,柳州編管。李氏,格非女,能為歌詞,自號易女居士。──(宋)李心傳《建炎以來繫年要錄》[11]

 

以上是與李清照同時,或稍後的人的記述。李清照自己寫的〈投翰林學士綦禮啟〉,也有關於她再嫁的詳細記述:

 

弟既可欺,持官文書來輒信;身幾欲死,非玉鏡架亦安知。僶俛難言,優柔莫決。呻吟未定,強以同歸;視聽才分,實難共處。忍以桑榆之晚節,配茲駔儈之下才。──李清照〈投翰林學士綦崈禮啟〉[12]

 

這封信除了明確記述李清照改嫁張汝舟忍以桑榆之晚節,配茲駔儈之下才[13]在其他段落中還記述了張汝舟為了得到李清照的金石之寶而騙婚[14] 婚後又對她拳打腳踢[15] 清照不堪其辱提出離婚[16] 根據宋《刑統》,如果女人提出離婚要接受兩年的牢獄[17] 後來,李清照得到綦崇禮幫助九日後成功出獄[18] 於是寫了《投翰林學士綦崈禮啟》以謝恩李清照與張汝舟的婚姻,維持了不到一百天[19]

 

三、 明清學者為李清照辨誣

最早為李清照辨誣的是明代《徐氏筆精》:

《漁隱叢話》云:趙無嗣,李又更嫁非類。且云:其〈啟〉曰:猥以桑榆之晚景, 配茲馭儈之下材。殊謬妄不足信。蓋易安自撰〈金石錄後序〉「…… 」作序在紹興二年,李五十有二,老矣。清獻公之婦,郡守之妻,必無更嫁之理。……更嫁之說,不知起于何人,太誣賢媛也。[20] ──(明)《徐氏筆精》

 

為李清照辨誣的理據是李清照當時已五十二歲,年紀已大,又是郡守的妻子,身份尊貴,因此沒有理由改嫁,但沒有提出任何證據。後來,明代郎瑛《七修類稿》也為李清照改嫁辨誣:

 

諸書皆曰清照與夫同志,故相親相愛之極。予觀其序《金石錄》後,誠然也。但不知何為有再醮張汝舟一事。[21] ──(明)郎瑛《七修類稿》

 

郎瑛從李清照金石錄後序〉所記述的與丈夫恩愛的情節,主觀地認為夫妻恩愛,不可能改嫁,但也沒有提出任何證據。盧見曾《雅雨堂本金石錄‧重刊金石錄序》也提出相似的論述:

 

以如是之年而猶嫁,嫁而猶望其才地之美,和好之情亦如德夫昔日,至大失所望而後悔,悔之又不肯飲恨自悼,輒諜諜然行諸簡牘。此常人所不肯為,而謂易安之明達為之乎──盧見曾《雅雨堂本金石錄‧重刊金石錄序》

 

盧見曾之根據也是李清照年紀大、與趙明誠夫妻情深,因此認為李清照不可能再嫁,但也沒有提出任何證據。謝章鋌《賭棋山庄詞話》也提出相近的看法:

 

清獻公之婦,郡守之妻,必無更嫁之理。[22] ──謝章鋌《賭棋山庄詞話》

 

謝章鋌也是因為李清照身份尊貴,於是認為她沒有可能改嫁。以上為李清照改嫁辯誣的學者,主要提出三點論據:年高位尊夫妻情深。李清照再嫁張汝舟時,已經四十九歲,那麼大的年紀還改嫁,不合理;李清照是宰相趙挺之的媳婦、郡守趙明誠的妻子,身份尊貴,下嫁身份低微的張汝舟,不合理;李清照與丈夫趙明誠志趣相投,夫妻恩愛,趙明誠去世後,李清照忘記夫妻恩愛而改嫁,不合情。但他們都沒有提出任何確切證據,是純粹推測,論證方式不科學。清代學者更踴躍為李清照改嫁之說辨誣,並且做了很多考據。筆者嘗試把這些資料梳理分析,並進行辨證。

 

清代很多學者都認為李清照改嫁之事,是被人誹謗:

此子輿氏所謂好事者為之,或造謗如《碧雲暇》之類,其又可信乎 ──盧見曾《雅雨堂本金石錄‧重刊金石錄序》

 

易安再適之說,根於恃才凌物,忌者造言。為之辨者,若盧雅雨之〈金石錄序〉,俞理初之《癸巳類稿》,吳子津《蓮子居詞話》,亦詳且盡矣。[23] ──蕭道管《彙集易安居士詩文詞敘》

 

張子韶對策,有桂子飄香之語,易安嘲之曰:露花倒影柳三變,桂子飄香張九成。應舉者服其工而心忌之。紹興三年端午,易安親聯有為內夫人者,代進帖子,於是翰林止金帛之賜,咸以為由易安也。時直翰林秦楚才尤忌之。嗚呼﹗此改嫁穢說之所由來也。[24] ──吳連周《綉水詩鈔》

 

易安〈武陵春〉後半闋云:「聞說雙溪春尚好,也擬泛輕舟。只恐雙溪舴艋舟,載不動、許多愁」又淒婉,又勁直。觀此,益信易安無再適張汝舟事。即風人豈不爾思,畏人之多言意也。投綦公一啟,後人偽撰,以誣易安耳。[25] ──陳廷焯《白雨齋詞話》卷二

 

李清照再適之說,向竊疑之……《雲麓漫抄》所載〈投綦處厚啟〉,殆好事者為之。蓋宋人小說,往往污蔑賢者。[26] ──陳文述《頤道堂詩選‧題查伯葵撰李易安論後》

 

易安生於北而歿於南。易安才高學贍,好詆河人,遂為忌者誣謗。幸得盧雅雨、俞理初輩為之昭雪。放翁、遺山且猶不逮,誠齋、石湖以下,勿論矣。──樊增祥〈題李易安遺像〉[27]

 

清代學者盧見曾、蕭道管、吳連周、陳廷焯和陳文述都認為李清照改嫁之說,是被人誹謗,他們的主要理據是宋人有污蔑賢者的惡習,又認為李清照才高學贍,被人妒忌,李清照曾寫詩批評張九成等人,因此她的投翰林學士綦崈禮啟〉被人竄改。這些論述都缺乏證據,論證不能成立。

 

如果說李清照被人誹謗,照道理說,晁公武不可能誹謗李清照,因為晁公武是趙李兩家的親戚或世交。晁氏、趙氏有親戚關係;晁公武的伯叔晁補之與李清照父親李格非同出自蘇軾之門,非常讚賞李清照的詩,因此晁公武不可能誹謗李清照。[28]

 

清代的學者為了給李清照辨誣,於是努力找尋證據,如李慈銘就指出李清照〈金石錄後序〉的日期是錯誤的:

 

紹興二年八月丙辰,是二十九日。是月戊子朔,後序〉題甲寅朔,蓋筆誤。甲寅是二十七日,或是戊子朔甲寅,脫戊子二字。又朔甲寅誤倒。易安好古,觀其用歲陽紀歲,月名紀月可知。……至張汝舟妻李氏,或本易安一家,與夫不咸,訟奸離異,當時忌易安之才如學士秦楚材者,秦檜之兄名梓。及被易安誚刺如張九成等者,因將此事移之易安。──李慈銘.《越縵堂詩文集》[29]

 

李慈銘猜測〈金石錄後序〉的日期是錯誤的,但又無法舉出證據;而文章日期錯誤又如何論證李清照沒有改嫁,他都沒有清楚論述;他只認為李清照改嫁一事,乃秦楚材或張九成等以他人之事移之,但又沒有提出任何證據。

 

有些清代的學者為了給李清照辨誣,但又找不到宋代的文獻,就從李清照的作品中爭論文意,以求證明李清照改嫁的不合理。例如李慈銘《越縵堂詩文集》引紹興三年上樞密韓公工部尚書胡公〉自稱為「嫠」,用以證明在紹興二三年間,李清照未改嫁。[30] 李清照上樞密韓公工部尚書胡公〉自稱「嫠」的地方如下:

 

閭閻嫠婦亦何知,瀝血投書干記室。……嫠家父祖生齊魯,位下名高人比數[31] ──李清照上樞密韓公工部尚書胡公〉

 

這首詩作於紹興三年(1133)[32] 李慈銘的邏輯是李清照於紹興二年(1132)改嫁張汝舟,[33] 這首詩作於婚後第二年,怎麼還自稱「嫠」呢?筆者認為李清照之所以在詩中自稱為「嫠」,是因為李清照當時已成功通過法律程序,與張汝舟離婚,李清照與張汝舟的婚姻其實只維持了約一百天:

 

友凶橫者十旬,蓋非天降;居囹圄者九日,豈是人為﹗──李清照〈投翰林學士綦禮啟〉[34]

 

從文中,可知李清照與張汝舟的婚姻只維持約一百天,又坐了九天獄。她於紹興二年(1132)改嫁張汝舟[35] 但很快就離婚;紹興三年(1133),李清照寫了上樞密韓公工部尚書胡公〉[36] 詩中自稱為「嫠」,是非常合理的事,因此李慈銘之說不能成立。

 

清代俞正燮(1775-1840)也從李清照投翰林學士綦崈禮啟〉爭論文意,以質疑李清照改嫁之說:

 

夫婦訐訟,必自證之,啟何以云無根之謗?──俞正燮《癸巳類稿》[37]

 

俞正燮提到的「無根之謗」,應該是指以下文字:

 

惟智者之言,可以止無根之謗[38]──李清照〈投翰林學士綦崈禮啟〉

 

俞正燮認為李清照聽到謠言說她改嫁,所以寫出這兩句話。筆者則認為這兩句話的合理解讀是李清照當時在文壇上聲譽已著,雖然宋代社會風氣並非不容許改嫁(下文詳論),但李清照改嫁之舉,確實引起眾多宋代文人的批評,如:

 

傳者無不笑之。──(宋)胡仔《苕溪漁隱叢話》[39]

 

晚節流蕩無依。──(宋)王灼《碧雞漫志‧卷二》[40]

然不終晚節,流落以死。天獨厚其才而嗇其遇,惜哉﹗──(宋)朱彧《萍洲可談》[41]

 

格非之女,先嫁趙……然無檢操,晚節流落江湖以卒。──(宋)晁公武《郡齋讀書誌》(卷四下)[42] 

 

晚節頗失節。──(宋) 陳振孫《直齋書錄解題》(卷二十一)[43] 

 

以上是宋代七條有關李清照改嫁資料中的五條,作者的批評相當尖刻。這是記於文字的,那些當時說出於口而不見於文字的相信會更多。李清照看到這些記述,或者聽到身邊人的批評,於是寫下「無根之謗」,[44] 是很合理的事。況且李清照與張汝舟結婚只一百天,就離婚,眾人評論誰是誰非,未必都站在李清照的立場說話。俞正燮爭論這兩句話的解讀,藉以質疑李清照改嫁之說,似不能成立。

 

俞正燮《癸巳類稿》又認為李清照〈投翰林學士綦崈禮啟〉曾被人竄改:

 

讀《雲麓漫抄》所載謝綦崇禮啟〉,文筆劣下,中雜有佳語,定是竄改本。余素惡易安改嫁張汝舟之說,……及見李心傳《建炎以來繫年要錄》,采鄙惡小說,比其事為文案,尤惡之。後讀《齊東野語》論韓忠繆事云:李心傳在蜀,去天萬里,輕信記載,疏外固宜。又《謝枋得集》亦言:《繫年要錄》為辛棄疾造韓侘胄壽詞,則所言易安文案、謝啟事可知。是非天下之公,非望易安以不嫁也。趙彥衛、胡仔、李心傳等,不明是非,至後人貌為正論。──俞正燮《癸巳類稿》[45]

 

時無學者不堪易安譏誚,改易安與綦學士啟,以張飛卿為張汝舟,以玉壺為玉臺。──俞正燮《癸巳類稿》[46]

 

俞正燮主要的理據是〈投翰林學士綦崈禮啟〉文字差劣,但中間又有些文字寫得不錯,認為這種文筆不統一的情況是由於部分字曾經竄改。他又大膽假設文中的「張汝舟,原文應該是「張飛卿」,「玉臺」的原文應該是「玉壺,認為所謂改嫁之事,其實應該是「玉壺頒金」之事。俞理初也主張這種說法,認為投翰林學士綦崈禮啟〉是被李清照的怨家竄改過。但這種觀點,陸心源1834-1894覺得不合理:

 

理初僅以怨家改啟,證易安無改嫁事,幾若汝舟亦屬子虛,不足以釋千古之疑,而折服李心傳之心。[47] ──陸心源《儀顧堂題跋》

 

陸心源雖然也主張李清照沒有改嫁,但認為俞理初這種沒有證據的假設很難令人信服。筆者細閱投翰林學士綦崈禮啟〉,感覺文中行文有一致性,但姑不從對文字主觀的感覺去討論李清照的改嫁之事,而集中考察文中內容。文中多處記述了李清照與張汝舟的相處:「信彼如簧之具,惑茲似錦之言。弟既可欺,持官文書來輒信」,[48] 記張汝舟以甜言蜜語欺騙李清照及其弟。「忍 以桑榆之晚節,配茲駔儈之下才」,[49] 記李清照與張汝舟不匹配;「彼素抱璧之將往,決欲殺之[50] 記述了張汝舟想藉着與李清照結婚,以騙取她的金石碑文及書畫;「遂肆侵凌,日加毆擊」,[51] 記李清照被張汝舟虐打;「友凶橫者十旬,蓋非天降;居囹圉者九日[52] 記述李清照與張汝舟的婚姻只維持了一百天,但坐了九天牢獄。[53] 全文把李清照改嫁張汝舟之事寫得很詳細,怎會是單單竄改幾個字,就把原 「玉壺頒金」之事改為改嫁之事呢?

 

清代陸心源(1834-1894)為了證明〈投翰林學士綦崈禮啟〉曾經竄改,提出五項證據:

 

汝舟即飛卿之名,妻字上當奪趙明誠三字耳。高宗性好古玩,汝舟必以進奉得官,因進奉而徵及玉壺,因玉壺失而又獻璧北朝之誣,因獻璧之誣而易安妄增舉數之報。蓋獻璧之誣,人人代抱不平,故李氏一控,而汝舟即奪職編管。汝舟無可洩憤,改其謝啟,誣為改嫁,任為伊妻。請列五證以明之:汝舟先官祕閣直學士,復官顯謨直學士,故曰飛卿學士。其一證也。頌金之謗,崈禮為之左右得解,事在建炎二年,是時崈禮官中書舍人,故曰內涵承旨。汝舟之販,事在紹興二年,則崈禮已為侍郎,翰林學士當曰侍郎,不得曰內涵承旨矣。其二證也。若《要錄》原本無趙明誠三字,注文既敘明李格非女矣,何不敘趙明誠妻改嫁汝舟乎?其三證也。男女婚嫁,世間常事,朝廷不須問,官吏豈有文書。啟云:弟既可欺,持官文書來即信。當指蜚語上聞,置獄而言。改嫁不必由官,有何官文書之有?其四證也。獻璧北朝,可稱不根之言。若改嫁確有其事,何得云不根之言?其五證也。心傳誤據傳聞之辭,未免疏謬,若謂採鄙惡小說,比附文案,豈張汝舟亦無其人乎?[54] ──陸心源《儀顧堂題跋》

 

陸心源舉出五條證據,證明清照沒有改嫁張汝舟,其中較有力的證據是有關綦崈禮的官職,其次是有關張汝舟的官職及身份,其他證據都純粹是推測,沒有說服力。陸心源所舉資料有以下錯誤:根據李心傳《建炎以來繫年要錄》,中書舍人是綦崈禮在建炎三年(1129)的官職,紹興二年九月綦崈禮已由兵部侍郎除為翰林學士,[55] 啟稱他為內翰,內翰是翰林的稱號,[56] 李清照在紹興二年(1132)九月投啟,啟中有關綦崈禮的官職應該沒有寫錯。筆者根據李清照金石錄後序〉,認為玉壺頒金事的謠言也是發生在紹興二年(1132)[57] 陸心源連這個日期也弄錯陸心源所引述五條證據的資料,很多都是錯誤的,因此〈投翰林學士綦崈禮啟〉被竄改之說不能成立。有關張汝舟的身份及官職,下文詳論。

 

清代況周頤(1859-1926)則以張汝舟不同時期的官職及所在地,對照李清照不同時期的所在地,推論兩人從未共同生活:

易安如有改嫁之事,當在建炎三年明誠卒後,紹興二年汝舟編管以前。今據俞、陸二家所引,建炎三年七月,易安至建康,八月,明誠卒,四年,易安往台州,之越州,十二月,至衢州,紹興元年,復之越,二年,之杭。汝舟,建炎三年知明州,四年,復知明州,六月,主管江州太平觀,紹興元年,往池州措置軍務,尋為監諸軍審計司。二年九月,以增舉入官,除名,編管。此四年中,兩人蹤跡判然,何得有嫁娶之事?舊說冤謬,不辨而明矣。[58] ──況周頤《越縵堂校跋》

 

況周頤根據〈金石錄後序〉和《建炎以來繫年要錄》等文章推論李清照二人不同時期均居於在不同地方,從未住在一塊,但他不知道當時實有兩個張汝舟:

 

毗陵(今江蘇常州)張汝舟是崇寧五年進士,《宋會要‧職官》六之十九云:「宣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詔任希旦前降復職指揮,更不施行,送吏部,以臣僚論希旦貪污不法,狼藉有聲,頃知泗州,無罪死於獄者三十餘。張汝舟發其貪污,錢景述、向子諲、俞賙、常同奏其不法,故有是責。[59] 南渡後,張汝舟除直顯謨閣依舊知明州,李正明《大隱集‧除直顯謨閣依舊明州制》評論張汝舟云:「治行有聞,辨事不擾,進躋華職,用獎爾勞,增秩賜金,無愧於古。」[60] 李心傳《建炎以來繫年要錄》卷三十載建炎三年十二月戊子:「朝奉郎知明州張汝舟為中書門下省檢正諸房公事。」[61] 卷三十三載建炎四年五月癸卯:「中書門下省檢正諸房公事張汝舟特遷一官。初,上過明州,汝舟應奉簡儉,粗能給足;至台州,而守臣直顯謨閣晁汝為儲峙豐備,論者以為擾民……上曰:……第以儉樸褒汝舟,則好惡自明。」[62] 由此可見毗陵張汝舟直言敢諫,清正廉潔,政績不錯,與虐打李清照的張汝舟,品格相差很遠。

 

虐打李清照的是陽翟張汝舟,有關他的史料只有兩條:(一)李心傳《建炎以來繫年要錄》卷四十三,紹興元年三月己巳:「承奉郎張汝舟特遷一官,往池州措置軍期要務。」[63] (二)同書卷五十八,紹興二年壬子(1132)九月戊午朔:「右承奉郎、監諸軍審計司張汝舟屬吏,以汝舟妻李氏訟其妄增舉數入官也。其後有司當汝舟私罪,徒,詔除名,柳州編管。十月己酉行遣。李氏,格非女,能歌詞,自號易安居士。[64] 根據宋代官制,陽翟張汝舟的官職「右承奉郎」的「右」是指無出身而居官的文人。毗陵張汝舟登崇寧五年進士第,是有出身的文人,他於建炎三年已官朝奉郎。這是最有力的證據,證明兩個張汝舟不是同一人。此外,陽翟張汝舟到紹興元年才得到「右承奉郎」的官銜,比毗陵張汝舟低六階。毗陵張汝舟又於建炎四年五月在明州因「應奉簡儉」特遷一官,升任為中書門下省檢正諸房公事,由地方調到中央任職。陽翟張汝舟於紹興元年、二年還在池州措置軍期事務。[65] 兩人地位懸殊,當不是同一人。

 

有關虐打李清照的陽翟張汝舟史料有限,現有資料中,如《建炎以來繫年要錄》記述紹興元年三月,張汝舟往池州措置軍務;再根據李清照寫的〈投翰林學士綦崈禮啟〉推算,紹興二年五六月間,李清照已改嫁張汝舟,中間相差一年多。池州距離杭州不算很遠,從宣城、廣德經吳興有一條獨松嶺道,是唐宋南通杭州的大道,建炎四年金完顏宗弼就從這裏打到杭州,為時只有一個多月[66] 在池州措置軍務的張汝舟絕對能夠到杭州去。

 

筆者認為《宋史》沒有為李清照及陽翟張汝舟立傳,有關兩人的事跡其實所知不多,我們很難確定每個時刻兩人的確實所在地點。李清照與張汝舟的婚姻也只維持了一百天:

 

友凶橫者十旬,蓋非天降;居囹圄者九日,豈是人為﹗──李清照〈投翰林學士綦崈禮啟〉[67]

 

李清照與張汝舟的婚姻只維持了約一百天。在這短暫的婚姻中,論者很難根據有限的史料去論證他們是否時刻相見,而況周頤又未能辨析張汝舟是同姓同名的兩個人,因此他的立論也不能成立。李清照改嫁一事,從清初一直爭論到清末,很多文人為李清照辯誣,篇幅之多,考證之細,是前代所不能比。

 

在眾多清代學者為李清照改嫁辨誣的同時,也有學者質疑那些論述,如清代梁紹壬(1792-?)就曾提出質疑:

潄玉〉、斷腸〉二詞,獨有千古。而一以桑榆晚景一書致謂,一以柳梢月上一詞殆。後人力辨易安無此事,淑真無此詞。此不過為才人開脫。其實改嫁本非聖賢所禁。[68] ──梁紹壬.《雨般秋雨庵隨筆》

 

梁紹壬認為改嫁之事,為古代所常有,只是後人想為李清照開脫,但他沒有提出具體反駁理據。

 

筆者認為研究一位作家的生平事跡,當時人的文獻是相對可信及權威,其後的記述離開作家的時代越遠,可信性越低。宋代記述李清照改嫁一事的文獻共有七條,李清照自己寫的〈投翰林學士綦崈禮啟〉,也記述了改嫁的經過,因此宋代共有八條文獻證明李清照曾改嫁,值得注意的是為李清照改嫁辨誣的學者,直至現在,還未發現一條直接或間接記述李清照沒有改嫁的宋代文獻,在缺乏宋代文獻證據的情況下,反對李清照改嫁之說,實不能成立。

 

記述李清照改嫁的七條宋代文獻,資料種類多元的:胡仔《苕溪漁隱叢話》、王灼《碧雞漫志》、朱彧《萍洲可談》是小說筆記;李心傳《建炎以來繫年要錄》是史書,上承《通鑑》、《續資治通鑑長編》治史傳統,以官修《日曆》、《實錄》、《會要》為主要資料來源,經過翔實考訂成書,屬於信史;晁公武《郡齋讀書誌》、陳振孫《直齋書錄解題》是目錄;洪适《隸釋》是金石。

 

這七條資料可根據序文知道成書時間:如胡仔《苕溪漁隱叢話》成書於紹興十八年(1148)王灼《碧雞漫志》成書於紹興十九年(1149)晁公武《郡齋讀書誌》成書於紹興二十一年(1151)三本書都是寫於李清照在世時;朱彧《萍洲可談》成書於紹興二十年,洪适《隸釋》成書於紹興二十一年,李心傳《建炎以來繫年要錄》成書於紹興二十五年陳振孫《直齋書錄解題》沒有序文,無法確定成書時間。趙彥衛《雲麓漫鈔》成書於紹興二十五年,書中雖沒有提及李清照改嫁,卻收錄了李清照寫的《投翰林學士綦崈禮啟》,李清照在啟中詳細交代了自己改嫁的經過。

 

近人李偉指出宋代記述李清照的材料分別散見於詩話、詞話、筆記、文獻學以及史學資料,從敍述的主次來看,這八則材料都不是專門針對李清照的改嫁一事而發,只是對其他敍述主題的補充或延伸。胡仔、王灼、朱彧、晁公武都是在評論李清照作品後,再小發議論;洪适是在為趙明誠《金石錄》寫跋時順便提及;李心傳以記史的方式記錄張汝舟事件,其後附帶性地提到李清照。從寫作手法來看,以上一半材料所用為平淡的敍述口吻,絲毫沒有個人感情色彩,只是對於事件的簡單敍述,一筆帶過,不添加任何議論成分。這些從側面提及的材料以及平淡無奇的敍述語氣,反映宋人對李清照改嫁一事表現出比較平靜的心理狀態,這件事在當時社會上沒有激起大的波瀾,宋人是以一種比較冷靜、比較客觀的方式來看待的。[69]

 

四、 宋代女性改嫁的法律與文化習俗

女人改嫁,在唐宋時期是合法的,如唐律疏議‧戶婚(卷十四)云:「義絕則離。」「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疏:「若夫妻不相安諧,謂彼此情不相得,兩願離者,不坐。」唐代法律對婦女改嫁是持比較開放的態度。宋代社會風氣較唐代保守,但仍容許婦女改嫁。根據宋《刑統》,妻子告丈夫雖得實,也須徒二年:

 

諸告周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雖得實,徒二年。[70] ──(宋)竇儀《新詳定刑統‧訟律》

 

宋代的法律雖然比唐代保守,妻子通過法律與丈夫離婚,須要坐兩年牢獄。李清照得到綦崈禮幫忙,所以入獄九天後獲釋。[71]《宋史‧禮志》也明確記述婦女可以改嫁:

 

宗室女再嫁者,祖、父有二代任殿直若州縣官已上,即許為婚姻。……宗室離婚,委宗正司審察……非袒免以上親與夫聽離,再嫁者委宗正司審核。──《宋史‧禮志》[72]

 

《宋史‧禮志》也明確記述婦女可通過法律程序而離婚。由此可見,李清照與第二任丈夫張汝舟離婚在當時是合法的。一個地方的法律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當地的社會文化及價值觀。宋代法律既然容許女人離婚及再嫁,這就反映了當時的社會價值觀及文化對婦女離婚及再嫁是抱著較開放的態度。事實上,當時有些名人的親屬也曾改嫁,如范仲淹的母親就曾改嫁:

 

(范仲淹)生二歲而孤,母夫人貧無依,再適長山朱氏。──歐陽修〈范仲淹神道碑〉[73]

 

從歐陽修的記述,可以知道范仲淹兩歲時,其母由於貧苦無依,所以改嫁朱氏。此外,宋仁宗嘉佑四年,汝南郡王趙允曾經上書要求容許婦女改嫁:

 

濮王允讓,仁宗時,知大宗正事,故事。宗婦少喪夫,雖無子,不許更嫁。允讓曰,此非人情,乃為情,使有歸。檢《禮志》十八云,治平中,令宗室女再嫁者,祖父有二代任殿直,若州縣以上,即許為婚姻。熙寧十年,詔宗婦非袒免以上親,與夫聽離,再嫁者,委宗正司審核,其恩澤已追奪,而乞與後夫者,降一等,尋詔宗女毋得與嘗娶人結婚,再適者不用此法。是女再嫁,與男再娶者等。──俞正燮《癸巳存稿》[74]

 

汝南郡王趙允上書要求允許婦女改嫁,可以看到宋代人對婦人改嫁是抱比較開放的態度。宋代的法律也容許婦女改嫁,從一些名人親屬改嫁的情況,也反映當時的社會風俗、文化對婦女改嫁,不視為一種禁忌。再看李清照當時的處境,趙明誠逝世時,金國軍隊侵略南宋,到處兵荒馬亂;李清照一直沒有子女照顧她;李清照保存了很多書籍繪畫,有金兵、盜賊搶掠財物的風險,因此對晚年的李清照來說,確實需要一個伴侶照顧她,她改嫁張汝舟是合情合理的。

 

五、 結 論

從上文的論述,筆者認為宋代有七條文獻及李清照自己寫的啟,共八條文獻記述李清照曾改嫁張汝舟,可謂證據確鑿。反對李清照改嫁的學者至今還未找到一條否定李清照改嫁的宋代文獻。筆者已把主要為李清照改嫁辨誣的觀點及證據逐點駁斥,指出其立論不能成立的原因,又根據宋代的法律、風俗文化、當時人改嫁的實例及李清照當時的處境,論證李清照改嫁之說是合情合理。                         

 

 

 

魏鵬展論文 - 李清照改嫁辨證

(刊登於《文學論衡》,2016年12月,29期,頁5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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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鵬展,中山大學 中文系 文學博士 (研究古典文學)

[1]. 徐培均(箋注):《李清照集箋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頁284

[2]. 同上。

[3]. 徐培均(箋注):《李清照集箋注‧年譜》(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頁486

[4]. 同上,頁474

[5]. 胡仔:《苕溪漁隠叢話》(台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85),頁501

[6]. 徐培均(箋注):《李清照集箋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頁526

[7]. 同上,頁526-527

[8]. 晁公武:《郡齋讀書誌.《四部叢刊三編》(上海:上海書店,1989),卷四下,頁25a

[9]. 陳振孫:《直齋書錄解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頁588

[10]. 洪适:《隸釋》明萬勵刊本,卷二十六

[11]. 徐培均(箋注):《李清照集箋注‧年譜》(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頁486

[12]. 徐培均(箋注):《李清照集箋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頁281-282

[13]. 同上。

[14]. 李清照投翰林學士綦崈禮啟:「彼素抱璧之將往,決欲殺之。」

[15]. 李清照投翰林學士綦崈禮啟〉:「遂肆侵凌,日加毆擊。」

[16]. 李清照投翰林學士綦崈禮啟〉:「取自宸衷,付之廷尉。

[17]. (宋)竇儀《新詳定刑統‧訟律》:諸告周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雖得實,徒二年。

[18]. 李清照投翰林學士綦崈禮啟〉:「居囹圉者九日,豈是人為﹗」

[19]. 李清照投翰林學士綦崈禮啟〉:「友凶橫者十旬,蓋非天降。

[20]. 徐《徐氏筆精》,芋園叢書本,卷七

[21]. 郎瑛:《七修類稿》,卷十七

[22]. 唐圭璋:《詞話叢編》(北京:中華書局,1986),頁3408

[23]. 褚斌杰等:《李清照資料彙編》(北京:中華書局,1984),頁160-161

[24]. 同上。

[25]. 陳廷焯:《白雨齋詞話》(北京:人民文學出版社,1954),頁3910

[26]. 同上。

[27]. 同注23,頁153-154

[28]. 出版社編輯部(編) :《李清照詞欣賞》(香港:風華出版事業公司,1988),頁62

[29]. 李慈銘:《越縵堂詩文集》(上海:上海古藉出版社,2008),頁894-895

[30]. 同上,頁895

[31]. 徐培均(箋注):《李清照集箋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頁221-222

[32]. 見編註,徐培均(箋注):《李清照集箋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頁226

[33]. 徐培均(箋注):《李清照集箋注‧年譜》(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頁486

[34]. 同注31,頁281

[35]. 同注33

[36]. 同注32

[37]. 俞正燮.《癸巳類稿》(遼寧:遼寧教育出版社,2003),頁547

[38]. 徐培均(箋注):《李清照集箋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頁282

[39]. 胡仔.《苕溪漁隠叢話》(台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85),頁501

[40]. 同注38,頁526

[41]. 同上,頁526-527

[42]. 晁公武:《郡齋讀書誌.《四部叢刊三編》(上海:上海書店,1989),卷四下25a

[43]. 陳振孫:《直齋書錄解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頁588

[44]. 同注38

[45]. 同注37

[46]. 俞正燮:《癸巳類稿》(遼寧:遼寧教育出版社,2003),頁547

[47]. 陸心源:《儀願堂題跋》(北京:中華書局,2009),頁192

[48]. 徐培均(箋注):《李清照集箋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頁281-283

[49]. 同上。

[50]. 同上。

[51]. 同上。

[52]. 同上。

[53]. 李清照〈投翰林學士綦崈禮啟〉:友凶橫者十旬,蓋非天降;居囹圄者九日,豈是人為﹗」

[54]. 陸心源:《儀願堂題跋》(北京:中華書局,2009),頁192

[55]. 李心傳《建炎以來繫年要錄》卷五十七,紹興二年八月上乃召兵部侍郎兼直學士院綦崈禮入對,出檜所獻二策,大略欲以河北人還金,中原人還劉豫,如斯而已。」;宋代洪邁《翰苑群書‧翰苑題名:「綦崈禮,紹興二年二月,以吏部侍郎兼權直院,七月,除兵部侍郎依舊兼權;九月,除翰林學士。

[56]. 出版社編輯部(編):《李清照詞欣賞》(香港:風華出版事業公司,1988),頁58

[57]. 徐培均《李清照集箋注‧年譜》認為玉壺頒金事的謠言發生在建炎三年(1129)八月,筆者認為不對,應為紹興二年,見李清照《金石錄後序》:「壬子,又赴杭。先侯疾亟時,有張飛卿學士,攜玉壺過視侯,便攜去,其實也。不知何人傳道,遂妄言有頒金之語。」

[58]. 褚斌杰等:《李清照資料彙編》(北京:中華書局,1984),頁179

[59]. 徐培均(箋注):《李清照集箋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頁473

[60]. 同上。

[61]. 同上。

[62]. 同上。

[63]. 同上。

[64]. 同上,頁284

[65]. 同上,頁473-474

[66]. 出版社編輯部(編) :《李清照詞欣賞》(香港:風華出版事業公司,1988),頁61

[67]. 徐培均(箋注):《李清照集箋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頁281

[68]. 梁紹壬:《雨般秋雨庵隨筆》,清代筆記叢刊本,卷三

[69]. 李偉:《李清照接史研究》(碩士論文.河北大學,2009),頁15

[70]. 徐培均(箋注):《李清照集箋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頁285

[71]. 李清照〈投翰林學士綦崈禮啟〉:「居囹圄者九日,豈是人為﹗」

[72]. 徐培均(箋注):《李清照集箋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頁486

[73]. 同上。

[74]. (清)俞正燮:《癸巳存稿》(台北:台商務印書館,1971),頁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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